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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应纳税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营业税及附加: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90号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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