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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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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重点提示:此内容为新公司法增加。考生要注意决议无效和决议承销的条件,二者提起的区别。此知识点必考!
  法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分析: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条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起人资格: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提起人资格:股东。
  问题: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可否提起撤销之诉?不可。
  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董事会是否有义务执行?(没有)如果执行可否免责?(不能,因为董事是经营专家,有自身判断)如果股东会决议违法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不承担,股东只是投资者,不是经营专家。除非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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