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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公民参股、并购香港非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操作?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中国境内公民参股、并购香港非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操作?
  在我所参与的几起香港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中,常有国内公民提出在向香港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后,以受价参股、并购香港的非上市公司。在此,就此项操作做一简要说明,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中国境内公民参股、并购香港非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当地的法律有关香港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和中国政府有关中国境内内公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操作,操作方式大致如下: ①、根据香港法律,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手续相对简单,主要手续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填妥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股份转让表格,然后打厘印(香港政府收取的税费),再拿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就可以了。 ②、根据中国政府法律,中国境内公司参股香港公司的行为应当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对中国境内公司境外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操作程序比较繁杂和周期也较长。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境内公民参股香港公司,需要向中国政府的相关核准部门有关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所应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准,经核准后,需要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大致如下:
  a、境外投资项目的产业政策要求
  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b、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以外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c、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的项目,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境外收购项目,应在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d、其他政府部门的登记手续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e、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a、《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d、《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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