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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7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实务中,由于并购企业向被并购企业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同,造成实际的并购成本和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所负担的税赋有所不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并购,目标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现金收购、股票收购、综合收购、杠杆收购。
  所谓现金收购是指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换取被收购公司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凡是没有涉及发行新股的收购,都可以看作是现金收购。
  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也可以减轻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分期付款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从而支付较少的税额。
  利用现金收购虽然可以快速地收购目标企业,而且不必考虑利率变化等宏观经济条件的不稳定造成的影响,兼并公司的股东也不会受到股权被稀释的威胁,但是,大量的现金流处会给兼并企业带来经营上的不便,而且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并购成本,这些都是对并购企业不利的方面。
  股票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并向目标公司出售,以新发行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出资方式。其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对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都有好处,首先,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并购企业不需要支付给被并购企业大量现金,而且如果被并购企业又亏损,亏损额在税前弥补,并购企业还可以因此获得绝对节税利益,其次,对于被并购公司来说,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只是将被并购公司的股票构成了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不会丧失他们的所有者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现金的收付,不必确认资产的转让,因此被并购企业的股东不必因此缴纳税款。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只有在未来出售其换来的股票时,才对其收入纳税,这样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何时卖出股票,何时实现收益,充分享受股票出资方式所带来的时间上的税收优惠。
  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也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但非交换股权的股东获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旧股转让收入计算所得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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