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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董大起底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7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2000年,当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杰教授著书立说,为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鼓与呼的时候,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最终成了该制度下的第一批牺牲品。
      2004年6月11日,魏杰发布辞职函称,因无法了解和把握新疆屯河的真实运行情况,决定辞去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职务。
      6月24日,上交所正式宣布,对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核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新疆屯河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独立董事魏杰自然也在被谴责人之列。随后,互联网上便有了对魏杰“临阵逃脱”的指责。
      在接受《法人》专访时,魏杰称,他去职的原因是“跟董事会闹翻了”,在新疆屯河那次信息披露中的七件事竟然没有经董事会讨论过,作为董事之一他竟无法知情。连独立董事都不知情,那么普通股民更难知情,于是他就“愤然去职”,而非媒体和网上所云“临阵逃脱”。
      “愤然去职”也好,“临阵逃脱”也罢,进退之间,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尴尬地位凸显尽致。
      2001年8月16日,在期待和怀疑声中,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时至今日,伴随着对独立董事“花瓶”和“橡皮图章”的指责,这一制度已经走过了三年的风雨历程。
      三年,对于独立董事制度,人们留给它的时间已不算短。该出现的问题,已一如悲观论者的预料一一出现;该收到的成效,却难尽如人意。无论是总结经验还是吸取教训,新一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监督体制的建设,已是箭在弦上。
      
      救命稻草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又称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独立董事制度应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要求而产生。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传统模式下,这一问题主要是由董事会来解决,即董事会通过选拔监督经理人员,把握公司的重大方针,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根本无法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内部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像企业董事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等内部人实际上操纵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常进行关联交易并严重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独立董事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关联的利害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
      独立董事制度的鼓吹者们喜欢引用这样一组数据: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中国,由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本身发展的要求,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数目也逐年增多(见表一),且所聘独立董事的数目也有增多之势。来自北京连城国际理财有限公司的调查显示,从上市公司平均独立董事人数来看,2004的平均人数为3.21人,2002年的平均人数为2.31人,净增0.9人。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律师对这一制度的引入持肯定态度:“独立董事制度也许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它是这个时间段内解决‘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等问题的最好的制度,目前还找不出比这更有效的制度。”赵曾海自己也担任着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他认为,这种制度的引入不存在条件成不成熟的问题,一种制度在不同的时间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于是,当粤金曼、猴王、四砂股份等中国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超级提款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时候,中国的专家学者们便开出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药方。
      关于独董的争论也从此展开。
      作为小商品城(600415)的五名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博士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在公司上市之前我就是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了,对这家公司的状况也比较了解,”罗仲伟说,“这样在公司制定重大决策时,能够更好地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发表独董意见,起到制衡大股东的作用,保证整个公司正常运行。”
      但独董制度也面临现实的困境。比如,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谁根本弄不清楚,也就无法与中小股东进行有效的沟通,所以独董的工作只能说是从公司战略性发展出发却难言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罗仲伟说。
      更大的困惑可能来自于独董制度和现今中国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承耀博士认为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东施效颦”之嫌。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采用的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存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而独立董事是英美等采取‘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国家为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设立的,”张承耀指出:“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有其特定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在中国问题就变得很复杂,比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就很难厘清。”
      他强调,中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引入监督力量的这种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存在于操作层面”。
      独立董事不“独立”
      6月16日,伊利股份临时董事会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理由是“2003年以来,由独立董事俞伯伟先生之主要社会关系是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了关联交易,且交易数额较大,对于前述关联交易,俞伯伟先生事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
      “中国的独立董事很难说真正独立并且在监督上发挥作用。”现供职于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曾在证券行业浸淫多年,对此体会颇深:“例如,证券公司在选择股票时就很少把独立董事列为考核的指标。”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认为,中国的“熟人本位”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以及中国的产权制度等原因决定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难以真正独立。
      其实对独立董事制度“淮橘成枳”的担心在制度引入之初就不绝于耳,近年来独立董事更是饱受“人情董事”和“关系董事”的指责,权力不清、职责不明(见表二)。就是在该项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也因为安然公司财务丑闻等事件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金信证券研究所去年的一份抽样调查表明:55%的独董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董很少;49.3%的上市公司没有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薪酬、审计、提名),独董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符启林教授看来,这种状况的制度根源在于独董遴选机制先天内在的矛盾——独立董事一般由经营管理层、公司大股东等公司控制集团挑选任命,但需要以独立批判的眼光去审视监控公司控制集团的行为。这样,独立董事就处于一种不得不去“反咬一口”的尴尬地位。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股东大会”往往被人们指责为“大股东会”。
      “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存在一个控股股东并由其实际控制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董事会基本上成了大股东(尤其是第一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实际上在操纵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说。
      “这个内部矛盾注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很容易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制度将成为一种名誉职务,因为独立董事往往没有动力与能力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去制衡或反对聘任他并支付给他报酬的公司控制集团。”符启林指出。
      
      独立董事不“懂事”
      6月25日,魏杰任独董的新疆屯河董事会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部董事集体声明,对公司对外的巨额担保不知情,因为这些该披露的信息根本就没有上董事会讨论。魏杰事件或许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独董制度的另一个尴尬:独董们对公司事务知情权的缺失。
      魏杰坦言,由于肩负繁重的教学和研究任务以及其他社会职务,他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由他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的详细运营状况。
      “有时候正讲着课公司传真就发来了要求签字,那种情况下不可能对内容作深入的了解。”魏杰说。
      较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之初,各上市公司纷纷找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时的状况,现在的状况无疑有所改观,但专家学者仍占有较大比例(见表三)。
      由此,人们不免也有这样的担心:经济学家和各专家学者都是社会名流,往往身兼数职,社会事务繁多,岁数又往往偏大,更有学者如魏杰教授曾经身兼8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见表四),他们即使有这样的能力和水平,又哪里有时间和精力去对上市公司作全面的了解?
      “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所做出判断的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提供的材料,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就是片面的,”万国华说:“因此在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它所能做出判断的公正性就值得商榷了。”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公司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学专业人士。“要弄懂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很多的会计学专业知识,许多专家学者只是某一领域内的专家,对于公司财务则未必熟悉。”李军指出。
      从北京连城国际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今年对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的统计来看,上市公司也开始朝这方面努力。2002年应聘的独立董事中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上市公司仅仅为64家,比例为5.34%,2004年这一比例有所上升,独立董事中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上市公司数为934家,比例为73.83%。
      按照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且所需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但有学者担心,由于这种费用通常相当大,可能受预算和公司效率的限制,使得这一规定也徒具其表。
      
      责权利之辩
      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应是中国独董被问责之第一人。2001年9月27日,因为郑百文发行上市后编造虚假利润等原因,证监会宣布对郑百文独立董事、退休教师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方面称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
      而后许多明哲保身的独立董事们纷纷请辞(见表五)。
      “独立董事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公司重大决策独董还要出具独董意见书,”罗仲伟说:“拿到手的董事津贴却只有那么一点儿。”
      “物美就不应该价廉,高工资创造高利润。”赵曾海坚持认为独立董事应该拿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津贴。
      而魏杰却持与此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独立董事一旦拿了钱,就无形之中成了公司的“雇员”,这样就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充当大股东的“帮凶”。
      “‘利益’不能单纯理解为经济利益,”魏杰说,“一个企业通过的独董的建议使业绩得到了提升,这个独董的社会地位、名望也随之提升,这才是独董应该追求的利益。”
      “相对于独立董事的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享有的权利很少,一般在实际执行当中只有表决权和签字权。”赵曾海指出。
      在李曙光教授看来,不少上市公司是以“放羊”的态度对待独立董事的。他们不拿独立董事当回事儿,只是花钱买来的一块招牌。于是独董也就不可能享有太多权利。
      “独立董事的责、权、利要对等,只有如此才能打破独董花瓶,真正使独董发挥作用。”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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