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律师信息
叶华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叶华刚律师

  • 律所: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31630508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创投大厦400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暂停该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3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证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其的到期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