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律师信息
叶华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叶华刚律师

  • 律所: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31630508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创投大厦400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分为五个层次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①3%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参阅《公司法》第103条。
  ②10%以上的表决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11条。
  ③1/3以上(近似于34%)的表决权:可以否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可以否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104条。
  ④1/2以上(近似于51%)的表决权:可以否决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否决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资格;可以否决董事、监事报酬;可以否决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可以否决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可以否决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可以否决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参阅《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第104条。
  ⑤2/3以上(近似于67%)的表决权:那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股独大,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用好权力。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