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添加时间:2016年8月30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
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86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www.ccqybgls.cn/art/view.asp?id=85958954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