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律师信息
叶华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叶华刚律师

  • 律所: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31630508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创投大厦400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益金制度

添加时间:2016年5月9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一项权益,亦称“集体福利基金”。中国企业长期以来要为企业职工的生活福利直接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到这个因素,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公司法定公益金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利润缴纳当年所得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同时,应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同时,公司法对法定公益金的用途也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一般来说,主要用于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等公共福利设施,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企业的所有者。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