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律师信息
叶华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叶华刚律师

  • 律所: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31630508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创投大厦400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的33项事项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公司法授权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的33项事项
  一、总则
  1、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12条);
  2、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13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在公司分红时,可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5条)。
  2、在公司增资时,可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35条)
  3、可规定除公司法第38条第1-10项确定的职权外,股东会还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38条)
  4、可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40条)
  5、可规定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42条)
  6、可规定股东会是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表决。(43条)
  7、可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44条)
  8、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5条)
  9、可规定董事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46条)
  10、可规定除公司法第47条第1-10项确定的职权外,董事会还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47条)
  11、可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第49条)
  12、可规定经理职权。(50条)
  13、可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51条)
  14、可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分之一。(52条)
  15、可规定除公司法第54条第1-6项确定的职权外,监事或监事会还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54条)
  16、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56条)
  三、国有独资公司
  1、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71条)
  四、股权转让
  1、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72条)
  2、可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76条)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可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形。(101条)
  2、可规定公司哪些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105条)
  3、可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105条)
  4、可规定监事会中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18条)
  5、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20条)
  6、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142条)
  六、公司财务、会计
  1、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具体期限。(166条)
  2、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持股比例分配。(167条)
  3、可规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170条)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可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181条)
  2、可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181条)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