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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则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则
  1.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一项根本性原则,其含义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必须获得公平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同等待遇。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而不能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此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涉及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不允许只发给部分股东。
  (3)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
  (4)按比例收购。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
  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在要约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容为: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此比例后持股量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依法必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各国的证券法都将充分披露原则作为要约收购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外立法,[5]充分披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1)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将其持股信息充分披露,并且在达到这一比例之后,投资者持有股份每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时,也应予以披露。(2)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收购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条件、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 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对面临的要约收购发表意见,该意见应向所有的受要约人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当说明其之所以持某种意见的理由,并披露其对该要约收购的利益冲突。另外各国法律还要求各披露义务主体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欺诈和误导。
  在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证券法》只对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有具体规定,而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未作出规定。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是充分披露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是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忠诚”、“勤勉”义务在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则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多数股份,有较大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在信息获取等方面均有较大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优势地位,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股份高度分散化的特点,中小股东出于成本或者投机心理的考虑,怠于行使股东权益,出现“白搭车”现象,使股东大会逐渐形式化.因此目标公司中小持股者的利益,常常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在要约收购中对中小持股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为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的制度之中:
  (1)强制收购要约。当要约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时(往往是法定控股的比例),法律将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权持有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该制度的目的,意在防止收购者凭其获得的控股权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借以强制要约收购,让众多中小持股者作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这也不失为一种机会的公平。
  (2)强制出售。当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股票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其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该制度的道理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原理是相同的,其意均在给予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以此显示法律的公平,并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
  综观上述原则的根本目的均在于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要约者与受约者之间选择受约者作为保护的重点,自然有其法律的秘诀所在;该秘诀不在于对弱者偏袒,而在于强弱之间的均衡,以示法律公正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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