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律师信息
叶华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照片展示

叶华刚律师

  • 律所: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31630508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创投大厦4001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6日 来源: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ccqybgls.cn/
 
    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指由国家出资或主要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与他人共同组建成新公司,这种改造,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
    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新公司,不是简单地改换一个名称或表现方式,而是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行为。

    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要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明确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是:

    一、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二、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三、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上述第三条的行为债权人未认可或者原企业未通知债权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承担,债权人可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新设立的公司在接受原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清偿责任;

    五、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的债务仍留原企业,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和原企业讨索债务,新设公司以所接受财产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仍由原企业承担。

联系电话:1363163050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